當今社會大學畢業走入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找工作。但是往往很多畢業生都選擇先就業,后擇業,這個聽起來沒有問題但是有很大的弊端企業的格局小或者說不穩定性在畢業生人生的關鍵節點上可能會給剛走入社會的大學生帶來比較大的打擊。譬如就有很多人會遇到簽了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拖欠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能不能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聽下小編的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根據第三十八條(二)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你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你可以得到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3、你可以拿到全部工資,如承諾漲的工資能證明的話也能拿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以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也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的,經過這些社會上的考核也許才能更加明白自己的需求是什么,以及未來的生活目標和工作目標是什么,所以工作非常重要,直接決定了你的未來發展空間,請慎重選擇哦!
2020年最新臨時工勞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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