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與勞動爭議都不會感到太陌生吧,很多人認為勞動爭議就是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但其實這樣理解也是沒有多大問題的。不過在勞動爭議里面也有具體的類型劃分,那么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足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囚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我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我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我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我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以下幾個方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在以上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中,自行協商和調解不是當事人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也知道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吧,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那么肯定可以將勞動爭議劃分為不同的類型。而實際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雖然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方式比較多,但也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這樣才能盡快的解決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2020年最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舉證責任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哪些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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