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內勤人員應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注明勞動者姓名,身份證,勞動期限,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時間,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工資發放日期,對于違反合同規定內容的,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一、保險公司正式編制的內勤簽訂的是簽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在保險公司上班有兩種人員,一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保險公司員工,包括內勤;二是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據悉,保監會正在試點實行員工制)。故此,內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除非該公司實行勞務派遣制(勞務派遣主要針對的是臨時性、輔助性的崗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適用于內勤崗位員工)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系方式: 乙方(勞動者)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綜上所述,中國內勤勞動合同,合同應當規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如果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職工雙倍工資,如果是職工辭職,應當要求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如果職工不能勝任公司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違反單位紀律,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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