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都是建立了用工關系的,但是我們卻發現,有些時候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但有些情況下簽訂的卻是勞務合同。那究竟這個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呢?是否勞動合同就是勞務合同呢?對此,律霸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通過上文的對比,我們了解清楚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主要體現在了五個方面,就包括法律性質、合同主體、主體地位、合同內容以及確定報酬的原則。其中雖然當事人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因為實際情況不同,此時建立的可能是勞動關系或者是勞務關系,自然對應應當簽訂的合同也是不同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沒簽勞動合同怎么索賠
2020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后賣房子需要對方簽字嗎
2021-02-03暴力脅迫簽訂的合同必須履行嗎
2020-12-06長沙統一標準解決醫療糾紛 醫院自己舉證無過錯
2020-12-17偽造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怎樣認定
2021-01-28軍人離婚要部隊領導批準嗎
2020-12-14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2021-02-06執行令下達后才能探視嗎
2021-03-17拖欠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會坐牢嗎
2020-12-17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2021-02-03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確定
2021-01-15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嗎
2021-02-05離婚財產保全時需要證據嗎
2020-11-23申請工傷賠償,公司不配合怎么辦
2021-01-16以拍賣方式簽訂的合同可否撤銷
2021-01-28物保人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
2020-11-10農村老人去世后,其拆遷安置房子女該如何分配
2021-01-24強制執行時效是兩年嗎
2021-02-03安置房沒有房產證可以贈與給兒子嗎
2020-11-30勞動合同關系幾年內訴訟有效
2021-02-12違反保密協議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