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因為破產、裁員等原因而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向勞動者作出一定的補償,而在實際計算補償金的時候,除了要知道勞動者的的工資收入外,同時也要考慮到補償年限的問題。那一般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么計算呢?通常在單位工作滿1年的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下文中律霸小編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么計算
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08年后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
2、以“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08年后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種理由只從08年后起算,后三種理由從08年前起算。法律依據是什么呢?08年后當然是《勞動合同法》,08年前則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就是說,上述“4、5、6”的情況下,08年前與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經濟補償金,而上述“1、2、3”的情況下,只有《勞動合同法》支持經濟補償金,因而只能從08年后起算。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未寫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也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惡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guī)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xié)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以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需要考慮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但現實中因為具體的情況不同,也就導致不同情況下實際計算補償年限是不一樣的。上文中小編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可以適當了解一下。如果因此跟用人單位產生了爭議,也是可以委托專業(yè)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的。
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后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怎樣計算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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