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已經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老生常談的問題了,只要一個勞動者想留在這個勞動單位長期工作的話,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達到退休年齡之后,勞動者就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了,那么到達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解除嗎,關于這一問題,小編談了下自己的看法。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并不必然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愿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勞動關系處理。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綜上所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到達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解除嗎的相關法條依據,針對這一問題,大家可以看出,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問題其實就是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辦事,達到退休年齡之后在法律規定上是需要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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