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 ?
?
醫療事故
? ??
醫療事故鑒定
? ??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 ??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 ??
醫療糾紛處理
我們知道無論對就業者還是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都非常重要,它能盡可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所以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有哪些賠償呢。我們下面分別從員工不愿意簽勞動合同和單位不愿意簽勞動合同兩個方面來看,員工究竟能得到哪些賠償。
一、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三、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四、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哪些后果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關于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法律規定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最高就是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此時的賠償最多是該勞動者雙倍工資的11倍。
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有哪些賠償呢?可以看出若是員工不愿意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單位不用賠償任何東西。如果是單位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不僅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而且還是要依法為員工提供保險等員工應有的權益,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利于商業機密的保存,所以無論單位還是員工都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證權益。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沒簽勞動合同怎么索賠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包括哪些人
2020-12-292020年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4注冊商標續展是什么意思
2021-03-03連帶責任保證是否應當在保證期內起訴
2021-01-13反擔保抵押物能否辦理注銷手續
2021-01-24交警隊鑒定車輛需要多久
2021-01-26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了該怎么辦
2020-12-16什么是婚前個人財產
2021-01-12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2021-02-08熊孩子損壞滅火器,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
2021-03-07交通事故誤工費怎樣求償
2021-03-21打架報警醫療費要承擔嗎
2021-02-15聊騷能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2021-01-09合同擔保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呢
2020-11-17企業未成立工會怎么解除合同
2021-02-10伯父贈與房產給侄兒怎么交稅
2021-02-23單位聘請廚師是否具有勞動關系
2020-12-27試用期社保按工資的80%作基數繳納是否合法
2021-03-03肇事司機死亡,可否要求其家屬賠償
2021-01-22返聘工資爭議可以仲裁嗎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