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工作單位的雇傭,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和雇傭單位需要履行的義務和擁有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很多情況,如與保險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一天都沒去,是屬于勞動者的責任還是其他?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簽了勞動合同不去上班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不想去工作可以選擇辭職,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實習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去上班屬于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與保險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一天都沒去這種情況,如果跟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又不去工作,是屬于勞動者違約情況,勞動者需要及時與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對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需要支付用人單位損失賠償。
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用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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