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目前工作不滿或者有更好的工作機會時,可以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獲得批準后,單位會為其辦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停繳社會保險,并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新單位報道的時候,人們要攜帶這份證明。那么,解除勞動合同丟了咋辦?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丟了咋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勞動部門有備份。如果勞動者的證明丟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勞動部門去申請復印即可。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在勞動者今后就業時新單位需要。
如果勞動者的單位給勞動者交了失業保險,勞動者還可以憑這個證明到保障中心申請領取失業金。還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通過小編這么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解除勞動合同丟了咋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人們離職的時候單位出具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到勞動部門備案。如果人們不慎將手頭的丟失,可以向原單位復印一份,或者到勞動部門索要。按照規定,這個證明單位必須要離職員工開具。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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