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對于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雖然不能從法律層面上進行區分,但是相信大家都知道,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表現形式肯定就不一樣。最起碼都知道,勞動關系是一種長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是雇傭關系卻不是這樣的,雙方完全是平等的。接下來我們就從法律的層面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五、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里,雇主和雇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當“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但從理論上講,雇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有什么區別主要在于以上五點。首先,雇傭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隨時隨地的,而且解除雇傭合同雙方是平等的,雇主不需要給對方支付任何的賠償。勞動合同可不是這樣,受到法律保護。其次,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不一樣。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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