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實是受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后,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即使在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也應該互相尊重,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50條當中有所提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如何解除勞動關系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于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征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3)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準。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布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3)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后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4)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3)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5)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鑒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候的權利和義務。首先作為勞動者來說,如果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那么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和新來的職工辦理好工作上的交接。而且用人單位也要出具相關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正常的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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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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