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如何認定
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181條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作為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效力
2、公司解散的特征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程序;
(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公司作為法人,不像人一樣,已經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體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還要經過清算,注銷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最終消滅,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銷登記以前這段時間,其法人資格視為存續;
(3)公司解散以后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內的活動;
(4)解散后,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規定或違反法律、法規的事由發生,使公司無法存續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3、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
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注銷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
4、公司解散的效力
公司一經解散,便產生以下效力:
(1)停止一切積極活動。是指不得再開展新的經營業務,對原來進行的尚未完結的業務,公司仍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繼續完成還是終止。
(2)成立清算組,接替公司董事會。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代替董事會的職務;
(3)清理債權債務;
(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資格并不消滅,但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公司的法人資格要經過清算或清償債務程序以后,辦理注銷登記或合并、分立登記后才能消滅。
公司解散是要嚴苛遵循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才能夠有效的,如果不是遵循公司法的內容,公司解散就是無效的要清楚有關規定。關于公司解散效力的認定跟具體公司解散效力的要求等,如果你需要找律師幫助你,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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