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管理人有著嚴格的從業資格要求,也有著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在以后的法治社會中會有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內容的整理,歡迎大家閱讀。
破產申請管理人的具體職責是什么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綜上則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內容的整理,如果大家有更多的法律咨詢,歡迎到律霸網尋求專業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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