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些勞動者在進入到一個新公司后會被問到有沒有簽競業限制協議,也許你根本不知道競業限制是個什么。那么什么是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的呢?大家若是遇到這種問題,不要著急,小編接下就為你們介紹一下關于這些問題的信息。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為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尤其是西方國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 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二、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期限?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根據以上的這些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的,一般最長不超過兩年,但是還是得視具體情況而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競業限制是對于那些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所以如果自己的工作單位并不包含商業機密的話就不用擔心。
單位如何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競業限制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及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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