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使合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規范經營行為,減少經濟活動中的糾紛,我們認為:
一是工商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也要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指導,使經營者在簽訂合同時,盡量做到合同條文規范、詳細、完善;
二是稅務部門要對經營者的財務進行監管,做到財務制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是經營者自身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自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是法院對合伙案件不能簡單立案受理或者判決,法官在此其中要認真行使釋明權。對于合伙人之間已清算、債權債務清晰的案件或者是證據充分、財務清晰的,法院應該受理,依法判決;對合伙財務混亂、需要分割財物多而雜,雙方賬目尚未明確的,我們認為對該糾紛應勸其撤回起訴;堅持起訴的,應告知原告訴訟的后果,審判庭經審理后應駁回其起訴或者中止審理令合伙人限期清算,清算完畢后再予開庭判決。
五是可否參照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審理合伙糾紛,在這方面我們正在進行探索研究,尚無成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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