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通過的新破產法,規定了一套程序保障和實體保障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職工權益保障機制。這一機制是立法機關和參與者集體智慧的結晶,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訴求。這個機制值得我們認真解讀。
一、程序保障機制
1.職工安置預案
從破產程序由誰啟動的角度,可以把企業破產區分為自愿破產和強制破產。新破產法規定,除債權人申請啟動的強制破產外,債務人提出申請自愿啟動的破產程序,必須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預案。這是立法機關在總結各地政府和法院處理企業破產好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需要作出的重要規定。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需要一并提交職工安置預案的做法,開始僅限于國有企業,特別是列入國家計劃破產的國有企業,后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擴大到所有債務人。但是,職工安置預案的內容與制定、落實,因企業性質不同仍然存在區別。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等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導的企業,職工安置預案的內容主要是職工安置渠道和安置費用來源,以及職工再就業安排;需要安置的職工范圍廣泛,既包括在職職工,也包括離退休職工、因公傷殘、致病職工、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等,安置渠道包括一次性安置和再就業安置等多種形式。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原則上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例如,工業企業由經委負責、商業企業由商委負責等。列入國家計劃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則要求政府設立的企業兼并破產協調領導小組全權負責,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必須由政府一名負責人擔任。因此,本質上看,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導的企業的職工安置預案由政府制定,政府負責落實,政府承擔著沉重的工作壓力。在這項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是落實職工安置費用,確保職工工資、各項社會保險、安置費有著落,并通過整體出售(即將企業資產和職工一并轉讓的做法,近似于企業兼并)、轉業培訓、生產自救、介紹就業、勞務輸出等方法,妥善安排職工再就業,并保障職工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私營、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破產職工安置預案,在內容上僅限于落實職工權益,包括拖欠職工工資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落實,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但不包括職工安置費用和安排職工再就業的內容。私營、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破產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落實,由企業股東即通常所說的企業主負責。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負責制定、落實安置預案;股份有限公司則由控股股東以及能夠獨立產生董事的股東負責。
2.職工債權確認與異議解決程序
新破產法規定職工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需要申報,因此,破產管理人被賦予特殊職責,即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職工債權構成及時制作職工債權清單,必要時可以請社會保障部門配合;應當及時公布職工債權清單,供職工查詢;應當及時根據職工提出的意見對債權清單進行完善,確保清單內容準確。職工債權如果確有疏漏或錯誤,無論職工是否對此提出過異議,均應視為破產管理人工作失誤;如果造成職工權益受損的,破產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由于職工債權豁免申報,新破產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于債權申報的相關規定,對職工債權均不適用。
職工債權一旦發生爭議,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職工可以通過提出更正和進行訴訟兩種途徑,對自身權益予以救濟。首先,職工對債權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審查。如果異議成立,管理人應當及時更正債權清單。其次,如果破產管理人認為異議不成立,職工堅持己見的,職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依法裁判。需要注意的是,新破產法不僅對職工債權爭議規定了訴訟程序,而且規定的是普通訴訟程序,對包括管轄在內的訴訟程序問題,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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