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但法律中并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當事人可以協商之后確定是否約定。而要是約定了試用期的話,由于此時勞動者尚不屬于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單位就說不用簽合同。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例如,如用人單位與您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能隨意辭退勞動者嗎?
試用期用人單位是不能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或者不能說明勞動者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辭退條件的,都是屬于違法解除,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于舉證,建議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并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
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除非是用人單位扣發了員工的工資或者做其他讓員工難以忍受的事情,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才導致勞動仲裁的發生。
雖然是在試用期內,但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此時不能簽訂試用期合同。而關于試用期的約定內容,則可以作為條款一起寫入勞動合同當中。若你在這方面還有因為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條款有哪些?
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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