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眾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公眾參與的概念出發,站在目前世界環境情勢和我國國情的角度,論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著重就如何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機制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完善我國環境立法?!居⑽恼縄tissignificanttosolveenvironmentalproblemsbyPublicparticipation.Fromtheconceptofpublicparticipation,accordingtothecurrentglobalenviromentalconditionandChina’situation,thisarticlediscussesthenecessityofpublicparticip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system,emphasizingth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onhowtobuildperfectedpublicparticipa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system,inthehopeofpromotingtoperfecttheenviromentallegislation.【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法完善【英文關鍵詞】EnvironmentalProtection;PublicParticipation;EnvironmentLawPerfected【寫作年份】2007年【正文】在近兩年世界環境劇變,特別是全球氣溫普遍升高的世界環境情勢下,如何有效地進行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和人們關注的焦點。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及世界各國實踐的事實證明,環境問題是全球性問題,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需要各國的合作和全人類的共同參與來解決。那么,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是什么?為什么在環境保護中需要公眾的參與?應當建立怎樣的公眾參與機制?一、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概述(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概念公眾參與,這一概念很早就有人在政治學上提出。到了20世紀末期才出現在環境保護中的。對公眾參與中的公眾”,各個學者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公眾”就是指公民這一團體,有的認為公眾”是與政府相對的概念,有的認為公眾”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等。筆者認為,公眾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二)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立法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物,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睉椃m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這可以認為是我國實行環境民主和公民參與環境管理的憲法根據。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的方式。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比較詳細的法律規定。2006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頒布和施行,無疑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構建的重要過程和文件。盡管我國立法中對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定已經不少,但不少學者仍然認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存在許多不足,如公眾參與環境立法,過于原則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缺位”[1]等等。二、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機制的必要性(一)建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機制的法理基礎1、民主政治的要求現代社會是民主政治的社會,在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中都要求民主,實行民主。在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公民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環境保護作為社會事務的一種,當然要求民主。公眾參與機制作為環境民主的重要制度,是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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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鄧曉莉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佛山市南海區工會法律服務特約律師庫成員,佛山電視臺《法治佛山》欄目2017年度合作律師。榮獲2016年度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個人;承辦案例評為2014年十大律師服務村居典型事例;2013年1月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2011年度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法律專業。 畢業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商事合同糾紛,勞資工傷、債權債務、離婚財產糾紛、交通事故及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恪盡職守,兢兢業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客戶體驗與專業并存,深信杰出源于專業,成功來自口碑。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承擔律師的社會責任,常年接受佛山電視臺、小強熱線、630新聞等欄目的采訪。 ? 過往案例略舉: 1、代理某市政府行政訴訟案,最終一審在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取得勝訴; 2、代理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合同糾紛案,眾所周知,民告官難于上青天,本律師團隊介入委托后,通過努力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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