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情節嚴重的如何處罰
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解釋》第一條予以吸收,并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1、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2、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3、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4、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范圍。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要求,《解釋》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解釋》第三條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罰,在此基礎上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因此要求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嚴格遵守法律,不可亂排亂放,否則將要受到懲罰。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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