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于債權等。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因發生環境污染損害時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和賠償金額糾紛。賠償責任糾紛是確定誰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爭議,賠償金額糾紛是確定負賠償責任者應賠償多少金額而產生的爭議。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當事人可任選其中的一種。
(1)行政處理
因環境污染損害而產生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2)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2)司法解決
當通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賠償糾紛所作處理決定不服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解決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二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毕嚓P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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