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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任何一家正規的用工單位都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勞動合同的條款需要協商一致才能簽訂,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另一方就可追究其違約責任。關于勞動合違約金計算方式是什么,律霸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下。
勞動法對于違約金規定如下: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法律的角度說,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且與該勞動者訂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負有保密義務而產生的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給勞動者設置違約金條款。而且即使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是法定的,不符合法定條件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因此,當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離職遇到公司刁難時,大家可以仔細閱讀以下勞動法相關條款,一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上當受騙,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在法定情況下有明確的規定,可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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