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舉證責任
環境侵權訴訟中,應適用嚴格責任。污染者的加害行為應當排除“違法性”的適用,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董h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薄?a href='http://www.7756740.cn/qinquan/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部分單行環境保護法并不沒有在污染構成要件上與這兩個法律規定保護一致。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薄斗派湫晕廴痉乐畏ā芬矊⑦`法性作為污染的評判標準,而《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中,卻未將違法性作為污染的評判標準。因此,違法性是否為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情中要根據不同的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來判斷。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被告承擔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從規定的本意,應當降低原告舉證責任的證明標準,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因果關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污染者承擔,并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關系初步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诃h境污染責任在因果關系認定上的特殊性,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降低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即與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對因果關系提供充分成立的證明不同,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初步成立承擔證明責任。所謂“初步的因果關系“是指原告的證明標準較低,即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污染行為具有導致其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原告即完成了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污染者不能完成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舉證責任下,推定污染者的污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對于你提出的“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賠償不起房屋抵押合同可以作為賠償嗎
2021-03-17人身受到侵權該怎么索賠
2020-11-25交通事故處理有什么規定
2020-11-15交通事故工傷的待遇
2021-02-24離婚了房產證還押在銀行如何過戶
2021-03-10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索取回扣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22老年人無兒無女財產的第一繼承人是誰
2020-12-08醫療費中醫保部分能否提起訴訟
2020-11-09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2020-11-18疫情耽誤上班工資怎么算
2021-01-24產品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03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險種對比
2021-03-19保險合同的解釋通常是遵循有利于哪一方的原則
2020-12-21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2020-11-08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糾紛保險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賠
2020-11-16投保人投保后須知及注意事項
2021-01-06鐵路保險運輸與保價運輸區別
2020-11-15土地出讓金是稅還是費
2021-03-10土地制度有什么大的改變
2021-01-28土地流轉政策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