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主體
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糾紛日趨增多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將污染糾紛的所有過錯都推給企業,又簡單以“誰污染,誰治理”為由,讓企業承擔不應承擔、也不能承擔的一切責任,不僅有失公正,難以服人,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糾紛,也無法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糾紛的產生。筆者下面就如何認定環境污染糾紛責任主體進行分析。環境污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水污染糾紛、大氣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糾紛、海洋污染糾紛等。而從責任主體方面分析,污染糾紛又不外乎三種類型,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一、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
由于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于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在大概了解到環境污染責任的主體大體分類后,我們在遇到相關的情況而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時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呢,在遇到環境侵權的情況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大概有兩種,分別是行政訴訟和到法院上訴,所以我們在遇到環境污染而遭受損失時應該要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財產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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