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糾紛適用法律的原則
1、環境法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屬于特別性規定的,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環境法規范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這一規定同時吸收了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特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內容,對于確定水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具有特別意義,而《侵權責任法》對此并無類似的規定。在審理此類水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加以確定。
2、環境法律中的侵權責任法律規范的內容屬于籠統性、原則性的規定,一般不作為司法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據。
從總體上看,環境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主要還是屬于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的范疇,環境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其調整的重點,使得環境侵權的規范在環境法律中數量較少、內容簡略。
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p>
這些規定是環境法中的一般性規定,盡管這些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相符,但由于其內容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無法解決當事人爭議的關鍵問題。在環境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確定責任主體、責任構成、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等。
3、環境法律中的侵權責任法律規范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取代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現行的環境基本法和單行法多數出臺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其中的某些規定已明顯滯后于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環境,無法適應當前環境整治工作的需要,后法的一些新規定取而代之是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質押物和質押物存放倉庫如何認定
2020-12-07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付標準
2021-01-01國家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用中外合資保安服務嗎
2021-01-04交通事故索賠需提供哪些證據
2020-12-19遭受家庭暴力 應學會理性自救
2020-12-19贍養協議公證細則
2021-01-18委托異地執行申請書
2020-12-0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20-11-26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可以以仲裁嗎
2021-02-13給人幫忙算雇傭關系嗎
2020-12-16小產權房產可以做保全使用嗎
2021-02-03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什么
2021-02-24簽了就業協議又想解約
2020-12-16工傷官司到最后也無法確立勞動關系怎么辦
2021-01-31上海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1-22單位能否辭退拒絕加班的職工
2020-12-29什么情況員工仲裁不被受理
2020-12-10保險公司理賠時會查證件的真假嗎
2021-02-28保險標的轉讓未通知保險公司的理賠
2021-01-04中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境內保險的程序是如何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