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境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希望可以幫您解決相關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021-03-10最新江蘇省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2020-12-01債務人失蹤后怎么討回債務
2020-11-12未簽合同受傷如何賠償
2021-01-23服刑人員減刑流程的規定是什么
2021-03-26子女的姓氏如何確定?
2020-11-07解封保全要原告申請嗎
2021-01-04交通事故怎么檢驗、鑒定
2021-02-06房貸新政下毀約能否要回購房定金
2020-12-17未還清貸款的房子,離婚時如何分割
2020-11-26船舶代理費誰支付的
2021-02-12合同內服務到期沒履行怎么辦
2021-03-062020輕微傷有等級嗎
2021-01-20建設施工與企業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的探討
2021-01-18自駕游如何投保交通事故意外險
2021-03-14保險公司的不同形式有哪些
2020-12-30理賠程序如何處理
2020-11-29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什么
2021-03-11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2021-03-15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