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救濟的概念
環境侵權在理論界有兩種分類,即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環境侵權:因為人們對環境的開發利用而引起的特殊侵權,其原因行為、損害方式、價值判斷具有與普通侵權行為不同的特征,適用不同于普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與填補方式。
(1)環境侵權是由環境問題所引起的,而環境問題又分為環境破壞與環境污染,所以,對應的環境侵權也分為生態型環境侵權與污染型環境侵權。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環境利用行為是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即因人們的生產或生活活動而造成的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進而損害他人生命健康與財產的行為。
第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環境侵權的損害后果。
其一、環境污染表現為人們將廢渣、廢水、廢氣等物質排入大自然,導致生態環境破壞,從而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受到影響。
其二、生態破壞具體表現為人們過量的向大自然索取能量和物質或者不合理的使用自然環境,使自然環境的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比如引進和現存植物相克的植物品種、過度開墾荒地而造成的土地沙漠化。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無論是環境污染還是生態破壞,都能帶來對我們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巨大威脅,現代生活中的沙塵暴和PH2.5告訴我們,人類毫無節制的利用環境,無異于自取滅亡。
狹義的環境侵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活動,導致自然環境受到破壞,從而導致對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公共財產造成危害或造成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方式。本文以下所講述的環境侵權是采用狹義的概念,它與各種法律文件所表述的環境侵權基本相似。環境侵權救濟是受害人在其合法權益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而受到損害時,用司法、行政或者私力途徑實現危害的排除或損害的彌補。
(2)司法救濟是一種公力救濟途徑,就是依靠“訴訟”這樣一種特殊的方式來實現。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環境侵權救濟指人們對環境的開發利用而引起的特殊侵權,其與普通侵權行為不同。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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