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
被告:嘉興市**染化廠。
被告:嘉興市**染料廠。
被告:嘉興市**化工廠。
被告:嘉興市**化工廠。
被告:嘉興市**絲綢印染廠。
被告嘉興市**染化廠、嘉興市**染料廠、嘉興市**化工廠、嘉興市**化工廠、嘉興市**絲綢印染廠,均是嘉興市郊區步云鄉、村辦企業,分別創辦于1985年至1993年之間,主要生產染料中間體及絲綢、化纖印染。期間生產中間體和染料產量遂年大幅增加,1994年比1990年染料和中間體分別增長20倍和2倍多。五被告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并直排或滲漏進入河道污染水域,為此,嘉興市郊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于1995年4月8日對嘉興市**染化廠、嘉興市**染料廠、嘉興市**化工廠、嘉興市**化工廠超標排污進行了各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系平湖師范校辦企業,位于平湖市鐘埭鎮西片,與嘉興市郊區步云鄉交界處,距五被告下游約六公里,在五被告排放污水污染區域內。原告于1991年經批準開辦,主要經營美國青蛙的育種及銷售,被中國特種經濟動植物協會籌委會選為美國青蛙的育種基地。原告自1994年4月起發現飼養的美國青蛙蝌蚪開始死亡,至9、10月間絕大部份死光,直接經濟損失231408.96元。原告認為青蛙蝌蚪死亡是由于五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的證據予以證實蝌蚪即死于水污染。
原告**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訴稱,原告住所位于平湖市鐘埭鎮寶云村西邊,與嘉興郊區步云鄉相鄰,屬平湖師范校辦企業。1991年4月批準建立特種養殖場。1992年又成為平湖市“一優二高”農業示范場。有養蛙場1萬平方米,是美國青蛙育種基地。原告在1993年冬自留過冬大蝌蚪8萬多尾,又在1994年3月向外單位購進過冬美國青蛙蝌蚪13.6萬尾。自1994年5月至1994年9月共產卵566窩,育成冬令蝌蚪250多萬尾。連同1993年冬自留與購進蝌蚪共有蝌蚪270多萬尾。自1993年冬起,發現紅褐色的污水不斷流經原告取水河道,經有關部門鑒測查明是被告將染化生產中的污水直排河道所致。為此原告多次與步云鄉**公司等單位聯系反映,要求被告盡速治理,但被告只顧其自身利益,不但不予清理卻大力發展,擴大生產。仍將污水直排河道。致使1994年7、8月間原告存育的美國青蛙蝌蚪和正在變形的幼蛙遭滅頂之災,至9月幾乎全部死亡,按當時市場價計算,直接經濟損失48.3萬。導致原告無法履行供貨合同,職工工資無著落,借款無力償還,有的已向原告訴訟和索賠。被告置我國《環境保護法》與《水污染防治法》于不顧,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不做“環評”,也不執行“三同時”,而進行違法生產,造成大片河網被有害化工污水嚴重污染,使原告損失慘重,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3萬元,排除污染危害,防止侵害,限其治理。
五被告辯稱,被答辯人養蛙取水點距離答辯人廠有10多里之遠,途中河網密布,縱橫交叉,河岸兩邊常有排污性質的工廠很多家,潮漲、潮落,河流流向是多向的,答辯人依法做了自身應做的環保工作,所以被答辯人訴訟中所謂的污染并不能證明是被告所致。被答辯人所列引進及自身蝌蚪數目純屬編造的,蝌蚪死亡多少,死亡原因也無依據,要求賠償48.3萬更屬信口開河,沒有任何事實。被答辯人青蛙蝌蚪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自己濫用農藥所致。因此,被答辯人起訴所謂青蛙蝌蚪死亡要求賠償一事,根本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嘉興市**染化廠、嘉興市**染料廠、嘉興市**化工廠、嘉興市**化工廠、嘉興市**絲綢印染廠在生產染料,中間體及絲綢、化纖印染過程中所排放的污水嚴重超標,并直排或滲入河道及原告**師范農場特種養殖場所飼養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經濟損失均是事實,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無法確定原告損害事實與被告污染環境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本案證據不足,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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