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后,警方也已經介入調查,家屬要求會所賠償120萬元,目前在責任沒有鑒定清楚的情況下,他們沒有辦法接受死者家屬高昂的賠償費用。
龍崗公安表示,根據家屬描述,死者小強有心臟病史,另外死者小強身上的傷也并非致命傷,已經初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三十七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理解安全保障義務,須注意以下問題:
1.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范圍:第一,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第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2.保護對象的范圍。《侵權責任法》對安全保障義務的保護對象規定為“他人”,沒有明確具體的范圍,實踐中哪些人屬于保護對象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3.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和判斷標準:對于實踐中需要確定義務人應當負有的具體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進而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參考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所組織活動的規模等各種因素,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力度、義務人的保安能力以及發生侵權行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權行為的狀況等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1.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防止他人遭受義務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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