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學校受傷怎么劃分責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適用公平原則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條文。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學生在上海學校受了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訴至法院,法院也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讓學校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及監護人也沒有過錯才可適用公平原則。
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以上歸責原則可以看出,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小學生學校受傷的責任是怎么樣劃分的,也需要根據受傷的原因等方面來看,并不是所有的受傷情況責任都是一樣的。小學生學校受傷之后要求劃分責任,但對于具體責任劃分的內容不太了解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咨詢下如何解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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