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一定是學校的責任嗎
除法律有規定或者學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外,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二、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采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還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不完全就是學校方面的責任,也需要根據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來定,具體是誰的責任會由警方來定奪。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后責任是誰承擔當事人并不是很清楚的時候,也不知道具體怎么做你可以來問問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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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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