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者人員流動性的加大,有的公司出于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而會選擇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是有需要進行競業限制約定的。那么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與特定的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對于簽訂對象的合理性,應依員工職位的高低以及有無接觸商業秘密的機會,作出不同的認定。對于時常接觸商業秘密的高級職員,如董事、經理,可與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于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一般員工,對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應有合理的限制,以免影響他們的生計。一般來說,需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員: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市場計劃或銷售人員、財會人員、機要秘書員等。與凡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企業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二、如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
1、員工離職后競業限制的期限。
一般而言,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于該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技術水平的高低。對于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商業秘密,其競業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兩年。
2、對價的補償性。
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員工的自由擇業及獲得勞動報酬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費。企業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與員工訂立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對于員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于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企業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來補償員工由于就職被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損失。
3、注意明確違約責任。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最好明確約定有關違約責任。比如,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也可以設定免責條款和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法律責任的事先約定可以避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后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困難,有利于合同糾紛的解決,也有助于減少當事人在未來可能承擔的風險。
為防止商業秘密在同行業間的泄露,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通過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來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一定要了解哪些員工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不能盲目與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影響自己跳槽。另外,我們還為大家介紹了“如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您可以參考一下,也可以來電咨詢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查一下協議內容,避免發生糾紛,無故支付違約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鹽城律師。
?簽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什么
?競業禁止的對象包括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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