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賠償款如何扣個稅
侵權賠償款是否納稅根據情況而定,有的侵權賠償不需要納稅,有的需要納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預征稅。因此,對當事人取得的國家賠償金,法律規定不用繳納任何稅款,不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都一律免稅。
如果是民事賠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因此,當事人因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損失賠償,應按營業稅的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二、侵權賠償是否主張利息
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不支持利息,因為并沒有明確賠償期限,更沒有明確損失的數額。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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