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要與勞動者訂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制度,但個別勞動者,特別是在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當中,可能出現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么此時企業該如何應對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法律條款及風險
1、法律條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2、用工風險: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企業應對的方法
1、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當天立即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
2、對于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制定勞動合同簽收名冊,讓員工簽名簽收。
3、對于一些員工可能出于某種原因不愿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又比較需求此類員工的。可按以下處理:
(1)盡量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簽訂合同,再盡快招聘替代的人員;
(2)如員工一定不肯簽訂勞動合同,那用人企業就必須要求員工簽訂《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并證明不簽勞動合同是員工自已的意愿,同時放棄雙倍工資的賠款及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3)在企業公布欄,發布公告書證明企業已通知了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告;
(4)同時要求工會出具相關的證明書證明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
4、對于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都不愿意簽的員工,企業必須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以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用工風險。
在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作出雙倍工資的賠償。此時可以先與員工曉以大義,如果還一直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可以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包括要求員工簽訂《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甚至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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