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顧客在消費場所,例如商場、酒店、超市等不慎滑倒,卻需要該商場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顧客在店里摔傷咋辦?顧客在店里摔傷責任由誰承擔?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顧客在店里摔傷咋辦,顧客在店里摔傷責任由誰承擔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顧客在店里摔倒,應該第一時間送至醫院,其后賠償問題可以進行協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顧客在店里摔傷責任由誰承擔
商店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首先應該確認顧客自己在商店摔傷是否是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界定商店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對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義務。商店未在易產生危險的位置采取防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若顧客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對其自身受到損害亦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進入超市,是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為目的,是作為一名消費者進入超市的,超市作為一個經營百貨零售的大賣場,符合“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條件,商店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
根據以上內容可見,商店對于消費者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因此在實務中鑒定商店是否盡到了自己的安全保護義務成了其是否需要擔責的關鍵,建議在遇到此類爭議的時候,委托律師對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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