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應位列獨立的一項歸責原則。在實踐中,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濫用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經常出現的問題。舉證責任倒置是過錯推定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如果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僅僅關注這一點而忽視其他內容,就會出現其他錯誤。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至少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在我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必須以法律有規定為限。上文列舉了我國現行法律中確定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若干特殊侵權類型,應嚴格適用。在法律所羅列適用的范圍之外,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認為案件需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必須慎重。同時,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侵權行為出現了擴大化的趨勢,在實踐中如發生特殊侵權行為而使我們的司法工作遭遇司法尷尬時,就必須及時將其納入法定的過錯推定原則適用范圍。因為過錯本身就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它是隨著政治、經濟、科學技術以及人們的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比如當前的廣告主的虛假廣告侵權、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基于侵權的特殊性,如果仍適用過錯原則,受害人則難以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加以舉證,在此情況下會導致受害人救濟無門,導致不公平,應當適時的引入法律。
(二)過錯推定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明確侵權人侵權人是誰這一應當是明確的,在侵權人明確的條件下,推定這個確定的侵權人有過錯。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首先須就行為人的行為、自己所遭受的損害以及行為人的行為與自己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待上述證明責任完成后,舉證責任轉由侵權行為人負擔,即由行為人就自己無過錯以及法律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在侵權人不確定的前提下,受害人因無法完成侵權責任前三個構成要件的舉證而仍需負擔證明責任,此時不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后果。因此,侵權人的明確是進行過錯推定的前提,法院運用過錯推定原則來推定侵權人是錯誤的。
(三)在確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進行舉證責任倒置時,并不意味著將所有的舉證責任全推給被告。為了更好地探究這一問題,有必要對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它是指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四個方面:1、損害事實,即指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2、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3、困果關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系;4、具有主觀過錯(過錯推定原則下該構成要件是被推定的)過錯,是指當事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要被告承擔責任也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但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時最大特性是進行舉證責任倒置,而人們往往會在認識過錯推定原則中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上發生錯誤的理解,片面地認為過錯推定案件中舉證責任就應該全部“倒置”到其侵權行為人身上,從而受害人即原告不存在舉證責任。實際上,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并沒有完全倒置,倒置的僅僅是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上述第四個方面仍應由被告承擔。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實要件應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即就上述前三個證明環節即損害事實、行為及因果關系應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2020-12-28定金和訂金區別,哪個可以退
2021-01-28無房產證房屋轉讓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2-23如何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2020-12-29終審判決一審法院會收到嗎
2020-12-20交通事故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中的“上一年”指哪一年
2021-02-04轉繼承怎么處理
2020-12-21合同生效前要約可不可以撤回
2020-12-17房屋中介騙人有哪些手法
2021-01-30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1-01-11如何認定虛假勞務派遣
2020-11-28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一般需舉證的內容
2020-12-11如何選擇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
2020-12-22有單獨為車窗玻璃破裂設計保障的險種嗎
2021-02-27比例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有什么
2021-03-07本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07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申請書怎么寫
2020-12-07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清算的,需要公告嗎
2020-12-28不給臨時工買保險合法嗎
2021-03-19事故報案私了后保險理賠嗎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