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推定原則的概念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的,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的,推翻過錯推定,否認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上說,過錯推定這類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二、過錯推定原則特征
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
原告僅僅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不須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是否具有過錯。但是,如果原告僅能證明有損害存在,而不能證明何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不能適用過錯推定。
2.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沒有過錯問題作出反映。
就是說,審判人員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基礎上,首先推定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有某種特殊的抗辯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證不能成立,則將確定被告有過錯。
3.在某些適用過錯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對抗辯事由作出了嚴格限制。
如法律規定抗辯事由為不可抗力、第三人過失和受害人的過失,被告只有在證明存在這些抗辯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表明其沒有過錯,從而推翻其過錯的推定。由于抗辯事由是嚴格限制的,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責任。
三、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一,公司的責任
一種侵權行為既然被認定為公司的侵權行為,其法律責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擔,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43條也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行為人(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工作人員并不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工作人員應承擔其他相應的責任。這些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法通則》對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相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了規定,其第49條規定,……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貢任。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向第三人承擔了賠償責任,這應當被認為是公司受到的損害。所以,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第l50條規定要求行為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公司承擔賠償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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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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