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扣物品是侵權糾紛嗎(《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私扣他人物品是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返還物品,同時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要承擔治安處罰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保護范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民事財產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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