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對于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于后一種意見。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無據。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后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最后,為保證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及強制力,對于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盡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于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并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并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撫養權一般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另一方的探望權的也必須尊重,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滿了十歲以上,可以由孩子決定跟隨哪方生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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