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有沒有權力繼承遺贈扶養協議所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我與甲簽訂協議,約定由我扶養甲直至其死亡,甲死后將其所有的兩間房屋贈給我。甲死亡后,其外甥乙稱甲留有,甲所有的遺產應由他繼承。請問我與甲的協議是否有效,乙的要求是否合法?
林某:來信所述屬糾紛。你與甲簽訂的協議,在遺贈扶養關系中,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扶養的義務,享有在遺贈人死亡后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向扶養人贈與財產實際是對扶養人扶養行為的回報,遺贈扶養協議所涉財產不屬遺贈人遺產,而是用于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義務的財產。我國《繼承法》明確保護遺贈扶養關系,正是為了鼓勵鄰里之間的互幫互助,使孤寡老人老有所養,同時也保護無扶養義務的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后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你與甲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你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乙的主張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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