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吳先生與許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次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同年5月,許女士因右下肢惡性神經鞘瘤而入院治療,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許女士又先后5次入院治療。而丈夫吳先生只在許女士第一次入院治療期間盡了陪護、照顧之責。后因許女士疾病的原因,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2006年7月雙方分居至今。期間,吳先生曾3次起訴法院要求與許女士離婚,均未獲法院支持。另查明,許女士經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父系重殘無業,其母無工作,家庭經濟困難。現許女士雖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須交納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費用,而吳先生每月收入1500余元。2008年12月,許女士向南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許女士訴稱,自己被確診右腿部患惡性神經鞘瘤后,先后6次住院治療,作為丈夫的吳先生僅在第一次住院時陪護,之后非但不照顧,不承擔自己的醫療費及生活費,反而3次起訴離婚,希圖逃脫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F自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故請求判令吳先生承擔每月扶養費800元及醫療費4.4萬余元。
吳先生辯稱,許女士患病后,自己盡了扶養義務,現許女士所患疾病已治愈,屬于康復調理階段,且許女士屬城鎮低保,有穩定收入,請求駁回許女士之訴。
法院認為,許女士與吳先生經婚姻登記確立夫妻關系,夫妻之間除應相互忠實與尊重以外,在日常生活中還應互相幫助與支持,尤其是在一方患病時,另一方更應在生活上予照顧、經濟上予幫助、精神上予以慰籍,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現許女士因患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窘迫,吳先生理應盡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擔起扶養、幫助之責。故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酌定吳先生應負擔的扶養費數額,且吳先生應對雙方分居后許小姐自理部分的醫療費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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