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如何確定
我國法律沒有專門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有三個,一個是基本原則,兩個是輔助原則。它們分別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為基礎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金錢賠償本質上是從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出發,對精神損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為的可規責性極其道德上的可譴責性所作出的主觀評價,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中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客觀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自由裁量權的酌定因素有: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區別對待原則:對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其不同特點,依據其不同的算定規則,各個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最后酌定總的賠償數額。
3、適當限制原則:一定范圍限制,只對侵害人有過錯,且造成財產利益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情節較重的判賠;二是限制數額,以地區為單位,考慮當地居民負擔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一個適當的一般額度標準。
從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綜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統制定的具體規則,綜合各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酌定損害賠償金總額。現實中有這樣的現象:同樣的事實,這里法院判賠,那里法院判不賠;一審判賠個天價,二審判個地價。侵害名譽權的倒比侵害生命權的賠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些現象確實給大家造成了混亂的感覺。但是,除個別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外,多數判例的判賠額都有它的標準。問題在于法官對酌定因素的輕重考慮不一。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以根據法官自由裁量、區別對待和適當限制原則。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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