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離婚不離家”?
顧名思義,即是離婚后沒有離開家。這是當今社會留存的一種社會新潮流,它是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它是人性使然,是一種無奈的痛苦選擇和難耐承受,
2、“離婚不離家”有什么特征?
夫妻兩人從法律意義已正式解除婚約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由于主客觀原因使原夫妻雙方仍過著離婚不離家的蝸居生活。
3、為什么會出現“離婚不離家”的現象?
(1)經濟原因。有的夫妻因本人工資收入不高,離婚后若單獨在外租房,扣除本人日常生活開支,還要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生活拮據。有的外來媳無固定收入來源,尤為困難。
(2)政策原因。曾經有的家庭為了買房子假離婚,由于新房鑰匙遲遲領不到,夫妻長期處于分居狀態。沒有了結婚證書的束縛,男人一不留神就出了軌。新房子還沒住進去,好好的一個家卻散了。房子固然重要,但能比一個完整的家更重要嗎?!有人為了生孩子假結婚,有人為了獲取低保、取暖費、為了買房假離婚……我們的一些制度建設尚有漏洞,有越來越多的人,不再把婚姻當成一樁嚴肅的事情。還有的為了多拿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閃電離婚”如愿以償。可當女方高高興興打算復婚時,男方卻和“小三”偷偷結婚。為了區區一杯羹,女方賠上了苦心經營的婚姻,面對丈夫的決絕,只能暗自吞咽苦果。
(3)環境原因。離婚后的夫妻無法分割動遷后的新房,只能離婚不離房仍蝸居在一起。有的外來媳離婚后戶口暫時無處遷移,又從感情上離不開孩子只能與前夫商議借宿在婚姻原址做生活保姆。
(4)主觀心理原因。有些夫妻感情尚未真正徹底決裂,只不過是家庭矛盾積怨很深,一方不得不采用離婚方式來懲戒對方,給雙方都有一個緩沖,能夠有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和空間,在情感上也能得到舒緩.
(5)其他客觀原因。有些夫妻為規避個人經營經濟債務、賭博欠高利貸生怕連累妻子和孩子。
4、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嗎?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取消;
(3)財產上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終止;
(4)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消失;等等。
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則從本質上否定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并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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