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扶養義務人范圍有哪些
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婚姻法規定了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扶養義務。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巳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確定夫妻一方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范圍。婚姻法在確定法定扶養義務人范圍的同時,亦賦予法定扶養義務人對扶養人的法定贍養義務。依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本條規定亦適用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贍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本條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表述為“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療費用”。討論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父母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方的法定贍養人,但該法規定的法定贍養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雙方除法定贍養義務外,亦承擔法定扶養義務。法定贍養人與法定扶養人在權利的保障上應同等保障,因此,將本條規定擴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養義務人,隱含之意包括法定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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