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
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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