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既包括積極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包括消極的精神損害即知覺喪失與心神喪失,《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關于姓名、身體、名譽、榮譽等四項具體人格權遭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被普遍認為確認當事人精神損失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民法通則》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擴大化。本文擬就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侵權類型、訴訟主體、精神撫慰金數額等幾個方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簡要闡釋,以其引導廣大法律工作者正確理解法律,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人格權,問題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新中國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關于姓名、肖像、榮譽等四項具體人格權遭受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被普遍授引為確認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施行,一度被視為“人格權利商品化”的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和實踐中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尤其是近年來,當事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明顯增加,集中體現了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反映出我國社會正在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但在審判實踐中,對什么是精神損害,哪些民事權益受侵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誰有權向人民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如何確定等問題,長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適用法律不統一的現象,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導致對當事人利益的司法保護不夠統一和均衡,為了加強對以權利為核心的有關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實現司法公正維護人格尊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貫徹《民法通則》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立法精神,確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從而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引導社會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現代法制意識和良好的道德風尚,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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