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投訴方法
價格欺詐是可以報警的,但是這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由民警調解處理。遭遇價格欺詐,可以通過撥打“12315”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方式向物價部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供被舉報人違法違規(guī)的事實及有關證據。所以,大家在消費時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如發(fā)票、消費清單、收據、刷卡記錄、銀行匯款記錄、網上交易支付成功的頁面截屏等。如果投訴醫(yī)院收費問題,還可一并提供病歷相關部分的復印件;投訴商品明碼標價問題,可用手機拍下現場照片,以證明標價情況。
關于價格欺詐的法律規(guī)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當我們發(fā)現有價格欺詐的時候應當及時的向有關部門舉報,不能再讓那些違法商家肆意妄為。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2020-11-29會計處理企業(yè)擔保問題有哪些要點
2020-12-19在債權債務轉讓中關于概括轉移有哪些情況
2020-11-11企業(yè)可以以曠工為由開除員工嗎,曠工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2021-01-19什么是申請回避
2021-02-21交通意外保險怎么賠償
2021-01-01非法使用外國勞工如何處罰
2021-03-23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1-01-27借款會有哪些要求
2020-12-11保險合同生效后十日內可以取消嗎
2021-01-18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2021-01-02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2020-12-31人身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2021-01-22什么是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0-11-18超載多少保險拒賠
2021-03-02被保險代理人誤導欺騙如何維權
2021-02-08法院將主動審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嗎
2021-03-12土地制度有什么大的改變
2021-01-28農民拆遷安置房如何交易
2021-01-23鹽城商店拆遷補償標準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