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汪某(男)與張某(女)系自由戀愛并于2003年11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張某發(fā)現(xiàn)汪某與一位陌生女子保持長期接觸密切,斷定其有婚外情。另外汪某有賭博惡習,受到過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經(jīng)多次勸說,仍不思悔改。2006年3月8日,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張某出具了汪某因賭博而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證明材料,出示了一份中國移動通訊清單,以證明汪某多次從其使用的手機與一位女性通話和短訊。并有證人證言證明汪某多次與一位女子親密接觸,并有過分親熱舉動。據(jù)此,要求汪某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比照來看,本案中汪某的出軌行為的確造成了張某心理上的巨大傷害,但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汪某的行為均與以上四種情形無關。因此,張某所主張的權利,法院不能夠支持。但由此產(chǎn)生了兩個疑問,一、婚姻家庭關系中一方有違道德風俗而與第三者親密接觸且有出軌行為的,給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傷害卻不能夠得到法律的救濟。二、因賭博等惡習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給無過錯方造成傷害的亦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以維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為目的,對過錯方依法予以制裁,彌補無過錯方因過錯方的行為而受到的精神及肉體上的傷害。既然是以保障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那么只要有確鑿的證據(jù)證實過錯方存在過錯,并且這種過錯造成了對無過錯方的傷害事實,過錯與傷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律就應該充分體現(xiàn)對無過錯方的人文關懷,彌補無過錯方所受到的傷害。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情形經(jīng)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比四十六條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所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發(fā)現(xiàn),三十二條的前兩款也正是四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那么如果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則不能夠據(jù)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筆者認為,《婚姻法》未將賭博、吸毒等惡習造成離婚的情形列為可據(jù)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情形之一值得商榷。
《婚姻法》在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經(jīng)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婚姻法》認定此可作為提出離婚的理由之一,即認為此種行為足以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破裂。但在四十六條關于提出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沃袇s未將此項明列。現(xiàn)實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賭博、吸毒而造成家庭關系緊張惡化的例子不在少數(shù),且因賭博、吸毒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無過錯方往往為此而忍受著物質與精神以及肉體等多方面的傷害,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一個個活生生的例子一再告訴我們賭博、吸毒等惡習已成為影響婚姻感情關系健康發(fā)展的弊病與毒瘤。大而言之,對社會也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與我們所倡導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是相背離的。筆者認為,《婚姻法》應增加對于因賭博、吸毒等惡習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的保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應該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有重大的積極意義,對于完善我國《婚姻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切實保障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打擊制裁一切危害良性婚姻家庭關系的過錯行為,倡導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關系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一項新的制度的發(fā)展在實踐中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現(xiàn)實中,人們對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認識還相當不夠,司法宣傳的力度仍不夠大,這些都制約著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踐行。該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還需要在實踐中經(jīng)受更多的考驗。相信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工作的進一步深入開展,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制觀念的不斷強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定能夠朝向更加合法合情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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