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初步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賠償標準等問題還缺少明確統一的規定,法律與現實生活相比,顯得明顯滯后,致使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出現較大的隨意性,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過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的界定標準不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難以把握等。為此,筆者對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出幾點設想。一、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拓寬1.精神損害賠償應擴展至人格權和身份權的所有領域。只要對民事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實施侵權行為,權利主體均可要求侵權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不論是對人格權的侵犯還是對身份權的侵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規定,不問侵害他人身體、自由或名譽情形,只要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均應進行損害賠償。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充分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毀人容貌、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喪失、嚴重侵犯婦女貞操權等情形,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是難以對侵權人起到懲罰作用,也難以對受害人起到救濟作用的。因此,應將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擴大到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隱私權、貞操權及自由權的侵犯。2.一定情形下的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也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有相當多的學者對此持反對觀點,但實踐中,確有因財產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的事例存在。如一單身老人省吃儉用,積攢幾萬元錢以備養老,卻因輕信他人被騙,致老人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如此侵犯財產權之情形,導致受害人產生較大的精神痛苦,允許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當屬合理之舉。奧地利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條規定,由于犯罪、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引起的財產損害的過錯行為人必須對因特別鐘愛物受損致受害人感情痛苦進行損害賠償。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應借鑒國外的這一立法例。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應放寬條件限制1.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應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亦包括間接受害人。如某人因交通肇事受傷導致植物人狀態,該受害人的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亦應享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2.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應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法人。權利主體的精神利益在法律上表現為權利主體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以及貞操、婚姻家庭關系等方面的利益,這種利益與權利主體生物形態的利益如自身利益和財產方面的利益不同。對這種利益的侵害不依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生物學上的人身(生理和心理)為要件,也不以權利主體是否具有財產為要件。因此,在受害人為不具有生物學意義上的權利主體時,也可以成為精神損害的受害者。如果承認法人不存在精神損害,進而否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則使法人的非財產權益無法得到保護,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三、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須進一步明確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較大。如何掌握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和具體金額,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1.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1)撫慰為主,補償為輔原則。精神損害很難像物質損害那樣用數字來統計。法律上規定精神損害可以物質賠償的目的在于這種方式有利于緩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對受害人起到撫慰作用,從而進一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這就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只不過作為一種手段,并通過在經濟上對受害人的補償達到撫慰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應堅持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2)賠償數額適當限制原則。正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是一種撫慰性質的,這就決定了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時并非毫無限制。在國外,的確有許多精神損害賠償額極高的案例,但這在公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我國并不完全適用。實際上近些年無論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國家,在確認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都試圖使之標準化,也試圖確定其最高額。因此,在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中有必要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作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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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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