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家庭破裂的離婚案件有上升趨勢。在這種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多數是女性)不僅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而且由此引發了不少惡性案件,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一章,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制度。司法實踐中,對此侵權行為如何理解,運用及對其不足如何完善,在此筆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意義、適用條件及責任構成
建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既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又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還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社會上“包二奶”的現象較為嚴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多數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使身心受到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新《婚姻法》46條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賠償,從而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外,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時間作出了規定。保證了在自由離婚的同時對有過錯方進行懲罰,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緩解了立法者在自由離婚和社會約束矛盾中的尷尬。從而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的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確認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2、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3、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性質
1、離婚損害賠償不是物質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明確規定賠償是精神損害賠償。從條文上看,一方違反家庭義務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過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边@條規定比較含糊,沒有說明過錯方就什么權利要求賠償。如果說該項請求權是被侵害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或是人身自由權,婚姻法對此類損害賠償就沒有進行規定的必要,原因就在于《民法通則》上早有規定。況且,如果是上述權利受損害而要求賠償,也不需要“導致離婚”這一構成要件。在這個意義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而言的。
同時,縱觀《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因為有過錯方的過錯而導致對方的物質利益減少,則屬于財產返還的范疇。如《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減少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褪钦f,因為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受害方財產減少的,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得以解決。這是一個財產返還的問題,而非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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