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意義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害,由侵害人給予經濟賠償,以撫慰受害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但精神損害賠償一詞,在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中沒有出現過。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1993〕15號發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引用了“精神損害賠償”一詞,從而基本上結束了《民法通則》頒布后我國司法理論界對120條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論。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7號發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訴訟主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賠償數額。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精神損害的意義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頒布《解釋》這一立法,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對人身和人格價值的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之一,其意義和作用在于:
一是有利于切實保護自然人(受害人)身份和人格的合法權益。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二是有利于緩和與消除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精神賠償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者得到應有的撫慰,緩和與消除其精神上、生理上的痛苦與折磨,平復其內心的創傷,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這是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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